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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为某省某市某乡某村,现住某县某镇某蛋糕厂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人花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新建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淅川县上集镇山水宜城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欧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花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倒地后又与闫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该事故造成花某某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花某某供述;2. 证人欧某某、杨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杨定军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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