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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花某某邀谭某某等人在位于灌云县**镇**村家中喝酒吃饭。酒后谭某某驾驶苏G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村沿3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花某某遂请庄邻驾车尾随其后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谭某某酒后驾驶。当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至灌云县**镇老汽车站路边停下时,尾随其后的花某某即上了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驾驶室并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灌云县**中学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76.2mg/100mL并将其带到医院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

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5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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