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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高邮市****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被告人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毛嘉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花某某饮酒后驾驶苏KQ****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高邮市送桥镇迎驾中路乐新意大排档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迎驾西路通扬南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0mg/100ml。被告人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花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检测及血样提取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启晓

检察官助理:徐春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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