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金华市**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室。2016年4月25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3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9日,金华市**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花某某)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受让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拖欠的贷款本金24988472.53元,利息1806306.31元及所有权益(郑某某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街**号**幢的房产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以此质押,于2014年12月31日向某某银行江北支行贷款2700万元,花某某等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10日。因**公司未按期还款,**公司向某某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金婺商初字第180号调解书,要求**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公司对登记在郑某某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拍卖郑某某名下房屋。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城支行(2015年**月**日,金华银行江北支行与原金华银行婺城支行合并为现在的金华银行婺城支行)针对与**公司、花某某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16)浙07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要求**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以及利息,对**公司因(2015)金婺商初字第180号调解书所享有的债权,金华银行婺城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花某某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经金华银行婺城支行申请,该生效判决于2016年9月8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即向被执行人花某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告人花某某等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报到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此时正值法院对郑某某名下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花某某于2016年10月7日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撤回对(2015)金婺商初字第180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怠于实现抵押权,又拒不履行金华银行婺城支行的借款债权。
因花某某等人拒不履行(2016)浙07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花某某送达执行调查传票,花某某拒不到庭处理执行事宜,电话拒接,期间,花某某将其实际使用的郑某某名下的位于金华市**街**号**幢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进行转租设定权利负担。2017年8月3日,法院作出(2016)浙0702执3787号裁定书,裁定拍卖**街120号1幢房产,被执行人**公司、花某某等自行腾空房屋,将房屋钥匙交予法院,同时张贴了腾房公告。因花某某私自将涉案已被查封的房产转租给丁某某抵债,为法院执行拍卖设定阻碍,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直接导致该抵押物无法处置,债权无法实现。且2017年8月7日,花某某收取了11万元的房屋租金后未到法院履行义务,而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个人消费等。
2018年10月23日,经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股价,郑某某名下位于金华市**街**号**幢**层的商业房地产在2018年10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11万元。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花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公告、撤回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回证、租赁协议等;
2.证人贾某某、丁某某、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花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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