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花某某系交城县义望铁合金有限公司维修工,2020年11月1日到11月7日,花某某先后六次在该厂废钢场地盗窃废铁共计约3100斤。经交城县价格**中心认定:废铁的价价格为1.5元/斤。被告人花某某所盗废铁的总价值为4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证明、称重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交城县价格**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花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夏家营镇覃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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