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花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91号

被告人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被告人花某某通过他人结识被害人鲍某某,其谎称自己是合肥市瑶海区蚌埠路第二小学老师,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许诺被害人鲍某某可以“找关系”帮其孩子上合肥市和平路小学重点班。被告人花某某利用其母亲林明花的身份信息伪造了一个和平路小学老师的身份,并伪造了其与“林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给被害人。后被告人花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让被害人给其转账。2020年3月8日,被害人通过微信转给花某某1160元;另外,花某某向被害人购买但未支付的口罩钱720元,抵作“打点关系”费用。

二、2020年3月,被告人花某某许诺被害人鲍某某可以“找关系”帮其朋友姚某某家孩子办理上合肥市和平路小学的事情。被告人花某某以“打点关系”为由,让被害人给其转账。2020年3月9日鲍某某通过微信向花某某转账8000元;2020年3月18日姚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花某某转账17000元;2020年3月20日鲍某某通过微信向花某某转账125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给鲍某某等人29400元。

2020年5月11日,民警将被告人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收条;

2.证人雷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鲍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281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2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