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5日22时50分,被告人花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州路贩卖300元钱的毒品冰毒零包给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零包一个、毒资300元、诺基亚X6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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