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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诉刑诉〔2014〕344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17日被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5日22时50分,被告人花某某在盘县红果镇盘州路贩卖300元钱的毒品冰毒零包给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毒品零包一个、毒资300元、诺基亚X6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2014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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