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抚州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花某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澜沧县**镇**村**队经营的小卖部向当地村民出售卷烟。2020年11月23日,西盟县烟草专卖局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花某某有非法经营假烟的嫌疑,后将该线索移交西盟县公安局。当日20时许,在西盟县烟草专卖局、澜沧县烟草专卖局的配合下,西盟县公安局民警在花某某租赁用来作为仓库的澜沧县**镇**村**队李某甲家房屋内查获其购买所得准备用来销售的卷烟869条。
2020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查获卷烟进行检验,查获的869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0年12月3日,经西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查获的869条伪劣卷烟价值661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董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委托函、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察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3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6618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6页,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的车辆、车钥匙、行驶证、手机已经发还当事人,其余物品暂扣于西盟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