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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花某甲、花某乙等4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宁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麻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9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住广西宁明县**园**栋**号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宁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花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9********,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宁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宁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花某甲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花某乙、麻某某、黄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晚上,越南籍人黄某乙联系被告人花某甲运送三名菲律宾籍女子前往广东省广州白云机场。花某甲由于另有自己需要运送的菲律宾人,于是联系其弟弟花某乙将黄某乙介绍的菲律宾人运往目的地,承诺给予花某乙3000元人民币运费。2019年9月22日3名菲律宾籍人员从越南通过中越边境1171界碑附近隔离栏河边小路进入中国后,花某甲叫“阿宁”安排人员到中越边境附近接菲律宾人到宁明县城。然后被告人花某乙叫黄某丙(另案处理)驾驶小轿车将3名菲律宾人运送到宁明县花山高速入口附近,花某乙驾驶粤P****0小轿车接黄某甲后驶上高速路,在出宁明县花山高速路口往亭亮500米的应急车道接3名菲律宾籍人上车。花某乙和黄某甲轮流驾驶车辆前往广州,在途经横垌公安执法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车上的3名菲律宾籍人无合法的入境证明。

2.2019年9月21日,梁某某(另案处理)叫花某甲到中越边境接2名菲律宾籍人员送到广州白云机场,另外越南籍男子“阿松”也联系花某甲运送另外2名菲律宾人到广州白云机场,事成之后花某甲可获得4000元人民币运费。2019年9月22日,以上4名菲律宾籍人员从越南通过中越边境1171界碑附近隔离栏河边小路进入中国境内,其中一名菲律宾籍人员也是麻某某的朋友(微信昵称“简单”)叫麻某某帮忙运送到广州,答应给予麻某某2000元人民币运费。然后“阿宁”安排人员驾驶摩托车将4名菲律宾籍人员从中越边境运送到广西宁明县城,花某甲、麻某某则驾驶车牌号为桂A****D奇瑞牌商务车在宁明县城接这4名菲律宾人上车运送到广州白云机场,在机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菲律宾籍人员无合法的入境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辨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花某甲、麻某某、花某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花某甲、麻某某、花某乙、黄某甲明知是非法入境的菲律宾人仍然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花某甲、麻某某、花某乙、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花某甲、麻某某、花某乙、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某某、黄某甲在运送过程中被抓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花某甲、花某乙、黄某甲被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麻某某被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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