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社区**组。经常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幢**单元**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杨某甲,女,2019年*月*日出生,殁年2个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芶某某驾驶超载川AA*** *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三段从驿都大道方向往成洛大道方向行驶。14 时57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龙泉驿区车城大道三段平安村肖家坡路段时,芶某某超速行驶先后与其前方同方向缓慢行驶的由杨某乙驾驶的川A6****车、右前方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川AY****车和李某某驾驶的川AV****车发生碰撞。川A6****车失控又与其前方行驶的川A9****车和其右侧川AY****号车发生碰撞。此事故造成杨某乙及其乘车人杨某甲、肖某某和晋某某受伤,杨某甲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现场五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芶某某在现场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家属对芶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芶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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