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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64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系**连锁酒店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0时30分,被告人芶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3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穿金路小坝立交桥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芶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凯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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