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芶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芶某某于2020年2月开始沉迷一款名为“财神棋牌”手机APP参与网络赌博。4月2日芶某某在其母亲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安宁市**镇**新城***A6幢1单元1601号家中,使用被害人肖某某手机微信转账功能将其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5020********)内现金向自己微信分四次转账31600元、一次从微信零钱内转账300元,共计31900元,并全部用于充值“财神棋牌”手机APP参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提取记录、银行卡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7月7日
附:
被告人芶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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