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苌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内黄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苌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新都区蓉都大道由成都城区向新都区方向行驶。2019年5月22日19时40分许,该车行驶至蓉都大道绕城高速收费站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载欧某某、王某乙)发生碰撞,致欧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被告人苌某某驾车逃离。在警方勘察现场时,被告人苌某某及其友人何某某再次来到事故现场,并向警方假称何某某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在当晚后续调查中,被告人苌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苌某某承担事故全部原责任。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欧某某人体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苌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苌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5028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