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苌某某酒后驾驶冀AT****小型轿车行驶至无极县中昌路和人和街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对其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是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对送检的苌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扣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英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局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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