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苌某某驾驶冀AM****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齐洽路段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军然
附:
1.被告人苌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光明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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