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苌聆言,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95********,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原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街**号,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苌聆言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苌聆言在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6年4月,被害人王某甲因购买该公司的理财产品而与苌聆言结识。
2018年3月29日至4月22日,苌聆言两次至王某甲位于本市红桥区**道**园**号楼**门**号家中向王某甲推销理财产品,第一次虚构理财期限三个月且年化收益率为24%的理财产品,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0万元,第二次以追加投资可享受36%的年化收益率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0万元。苌聆言每次骗得钱款后,均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支出等。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苌聆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被告人案涉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苌聆言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苌聆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聆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苌聆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苌聆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苌聆言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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