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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东旭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苏东旭,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东旭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东旭于2019年10月12日5时许,因张某某(女,35岁,黑龙江省人)与被害人付某某(男,34岁,河北省人)纠纷,与张某某一同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市场**区**排**号**处。张某某先与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苏东旭从附近暗处冲出持刀将付某某扎伤,致付某某肺破裂、膈肌破裂等,经鉴定,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苏东旭于2019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东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宏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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