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苏丹,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90********,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组,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7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苏丹在与汪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交往过程中,采用虚构家人生病、隐瞒自己真实家庭状况和经济状况等方式,骗取汪某某共计10万余元。案发后家属赔偿3万元获得部分谅解。
被告人苏丹于2020年1月3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易明细、对账单、业务凭证、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丹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苏丹在与汤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交往过程中,采用虚构银行存款冻结短信、隐瞒自己真实家庭状况和经济状况等方式,骗取汤某某共计29万余元。案发后家属赔偿2万元获得部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制作说明、谅解书、转账记录及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丹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其他综合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住院病案、费用清单及收据、调取证据清单、婚姻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丹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竞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丹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含光盘15张)。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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