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苏义良,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乡**村街屯**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华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义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苏义良伙同苏义真、苏升观、何正界、苏义皮(均已判刑)、苏义力(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黄阿长(已判刑)提供租赁来的一部车牌号为闽******奇瑞牌越野车,并约定所盗物品卖给黄阿长。从南安市窜至漳浦县**镇,撬开高某某经营的某某电线电缆商行店面,盗走腾丰牌和南明牌铜线共293捆,并将盗来的物品卖给黄阿长。经华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010元。
2、201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义良伙同苏义真、苏升观、苏义力等人经事先合谋,由黄阿长提供租赁来的一部车牌号为闽******红色骊威轿车,并约定所盗物品卖给黄阿长。从南安市窜至华安县某某镇,撬开宋某某经营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店面,盗走中华、七匹狼等各类香烟431条,并将盗来的物品卖给黄阿长。经华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苏义良及同案犯苏升观、苏义真、何正界、黄阿长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二次,价值人民币1439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泽海
检察官助理:李晓佩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义良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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