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苏仲梅,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秀宝,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仲梅、林秀宝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以来,被告人苏仲梅、林秀宝利用手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人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并告诉需贷款的被害人添加其指定的QQ号,以此对他人实施诈骗。2020年7月15日至20日期间,苏仲梅、林秀宝通过串号为866932036196134的手机拨打电话给被害人吴某某、方某某、鲁某某等人实施贷款诈骗,分别骗走吴某某现金16000元、方某某现金5700元,鲁某某现金20000元。2020年7月22日,苏仲梅、林秀宝通过串号为869413042193677的手机拨打电话给朱某某实施诈骗,骗走朱某某现金10278元。2020年7月9日至7月23日期间,苏仲梅、林秀宝拨打诈骗电话共计2664次。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苏仲梅等人实施诈骗活动中,因苏仲梅等人不认识路,为苏仲梅等人指路,并在苏仲梅等人实施诈骗过程中帮助拨打40余个诈骗电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受案登记表、遵公反诈指令(2020)0150号指令、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说明、违法被告人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初筛检测报告、仁怀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被告人苏仲梅、林秀宝、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柯某某证言;4.被害人方某某、朱某某、鲁某某的陈述;5.视听资料:涉案手机电话号码调取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仲梅、林秀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仲梅、林秀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2000余个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苏仲梅、林秀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秀宝系初犯,被告人苏仲梅于2019年11月因涉嫌诈骗被仁怀市公安局刑拘,后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对此,在量刑时应综合考量;被告人苏仲梅、林秀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苏仲梅、林秀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检察官助理 余 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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