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苏伟,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013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伟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苏伟为泄愤,独自骑自行车到昆明市官渡区**广场**楼*区,将一袋垃圾撒在**号、**号、**号摊位上,随后使用打火机点燃了摆放在摊位冰箱顶上的一块布后又浇酒上去,然后骑自行车逃离现场。后火势被广场商户人员及时发现扑灭。苏伟点燃布料引起的火势造成放在该摊位的一台冰箱、两台电子秤(经鉴定价值1870元)及部分货物蔬菜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伟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苏伟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张(电子卷宗、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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