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苏伟杰,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三亚市,户籍所在地三亚市天涯区**镇**村**小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伟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苏伟杰路过琼海市博鳌镇东海村委会下田坡队时,发现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GD****黑色日产小轿车车门未关紧,上前拉开车门发现该车钥匙放在档位旁,后关上车门离开。次日20时许,苏伟杰再次路过该处时发现该车车门仍然可以拉开,产生非法占有想法,于是再次打开车门并将该车驾驶到三亚市天涯区**镇**村委会**小组**的家中。经鉴定,该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2855.65元。
被告人苏伟杰于2020年8月2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手机、汽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图文证据资料、机动车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苏伟杰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伟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855.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伟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伟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伟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伟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春 荣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苏伟杰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衣服、手机现存放在琼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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