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苏伟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2日经陆丰市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伟森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陆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苏伟森通过互联网查询学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制作步骤后,在淘宝网上陆续购买了柠檬酸、苯甲酸钠、二甲基亚砜、酒精、硫酸钡、氧化锌、甲酸钠、氯化钠、乙酸钠、二氧化锰、碳酸氢钠、高锰酸钾等化学试剂,以及过滤瓶、真空泵、酸碱缸、烧瓶、烧杯等化学器皿,在其位于陆丰市南塘镇白山村的住处制造毒品冰毒。期间,被告人苏伟森将购买的化学液体混合在一起加热,然后将固体粉末的化学品加入一起溶解,冷却后加入活性炭过滤,并把反应后的液体毒品置于冰箱内冷却结晶。2019年11月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苏伟森住处查获该制毒点,并在其住处以及养鸡场查获一大批疑似毒品液体重量共计540.66千克,疑似毒品结晶状物5.2千克,查获化学品及制毒工具一批。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液体中有501.46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2.08千克检出麻黄碱成分;查获的疑似毒品结晶物中有1116.6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有1431.22克检出麻黄碱成分。
另查明,公安机关现场在被告人苏伟森住处查获该制毒窝点时,同时缴获一支枪状物及一箱钢珠及射钉弹(射钉弹共计3200粒,钢珠共计为2100粒)。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缴获枪形物品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备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伟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数量大,又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美君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光盘柒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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