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44号
被告人苏佳焕,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维,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号,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佳焕、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佳焕及其辩护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卫东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李维及其辩护人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秀渠、代维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珂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苏佳焕在未经“****”“****”“****”“****”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让被告人邱某某等人“打标”的方式在其购买的白瓷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将打标后的商品销售给被告人李维、李某甲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52257元,其中,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邱某某为苏佳焕“打标”商品合计金额人民币228510元,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22210元。被告人李维销售购自苏佳焕处的打标商品给李某乙、杨某某等人共计金额人民币1016180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苏佳焕持有的合计金额人民币32219元(含尚未交付李维的人民币20000元商品)的打标商品、邱某某持有的打标机等被当场扣押。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打标商品、打标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记账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杨某某、李某甲、陈某甲、那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卫浴有限公司鉴定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等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佳焕、邱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被告人苏佳焕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64476元,被告人邱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28510元,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22210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维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10161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佳焕、李维、邱某某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佳焕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积极悔罪,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胜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苏佳焕、李维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1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壹仟二百五十五页,光盘二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涉案的打标机、假冒商标等现扣押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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