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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信金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745号

被告人苏信金,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月18日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信金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苏信金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室,窃得李某甲置于鞋柜上的车钥匙1把。经鉴定,涉案车钥匙价格210元。

2.2020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信金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室,翻窗进入陈某某家中,窃得华为荣耀9X手机、iphone8 plus手机各1部,丰田锐志车钥匙1把。经鉴定,涉案车钥匙价值180元,华为手机价值880元,iphone8 plus手机价值2300元。

3.2020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苏信金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路附近,偷开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从车内窃得身份证2张、车钥匙1把。经鉴定,涉案车钥匙价值50元。

4.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信金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室,翻窗进入李某乙家中,窃得钥匙1串,包括大门钥匙、江淮牌货车钥匙等。经鉴定,涉案车钥匙价值10元。

5.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苏信金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室,翻窗进入郎某某家中,窃得包1个、公交IC卡1张。

6.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苏信金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室,翻窗进入孙某某家中,窃得车钥匙1把、门钥匙2把。经鉴定,涉案车钥匙价值150元,门钥匙价值12元。

综上,被告人苏信金行窃6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3792元。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郎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信金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苏信金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信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信金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主要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信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苏信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宗杰                            

                                

                             2020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苏信金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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