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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健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苏健(绰号大理),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蒙自市**幢**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40分许,吸毒人员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苏健,以每颗2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0颗小麻,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00元,双方约定在蒙自市****小区*期交易。当日23时许,官某某到达****小区*期*座楼下,苏健从其租住的*座***室窗口处将10颗小麻扔下楼给官某某,官某某捡拾小麻后即被蒙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裤包内查获10颗红色片剂可疑物。随后,蒙自市公安局民警在****小区*期*座***室抓获被告人苏健及吸毒人员贺某某,当场从苏健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管包装的红色、绿色片剂可疑物三条(共30颗)、现金人民币200元、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称量,从官某某身上查获的片剂可疑物净重0.95克,从苏健身上查获的三条片剂可疑物净重分别为0.94克,0.96克、0.96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苏健、官某某处查获的片剂可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苏健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健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健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涉案款物详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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