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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元春放火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苏元春,男,1969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08039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元春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元春与其侄子苏某甲饮酒后回到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的家中,被告人苏元春在其父亲生前居住的房间内木桌上插放并点燃两根蜡烛祭奠,后其中一根蜡烛倒在木桌上并引燃木桌及周边物品。被告人苏元春因有轻生念头,未将蜡烛扶起,也未灭火及呼救,任由火势蔓延。被告人苏元春的儿子苏某乙发现房屋着火,遂和苏某丙等人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苏元春拉出房屋外。在苏某某等人灭火时,被告人苏元春又跑进已着火的其父亲生前居住的房间内意图自杀,妨碍苏某某等人灭火,致使火势扩大烧毁两间房间和大厅。后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到现场控制住被告人苏元春。经南安市公安局聘请咏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损失评估,认定房屋损失人民币807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消防证明、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苏某丁、苏某戊、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元春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5.咏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元春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玉芳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苏元春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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