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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其昌强迫交易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588号

被告人苏其昌,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69********,**族,**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其昌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苏其昌伙同他人在本市普陀区祁安路368弄金祁新城二期小区内,通过威胁、滋扰装修业主、驱赶其他装修工人施工等方式,强迫该小区业主接受其提供的敲墙、打洞服务。截至案发,被告人苏其昌强迫21名业主接受其服务,并累计收取人民币57万余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苏其昌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但否认实施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1. 被害人丁某某、崔某某、成某某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情况说明;2. 证人张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 居民装修垃圾驳运服务协议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信息;4. 银行卡明细、收据;5.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110接警信息单、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 被告人苏其昌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其昌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泉

2019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苏其昌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二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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