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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力非绑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苏力非,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现住宜昌市西陵区**园。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8月28日被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力非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苏力非在宜昌市西陵区**园**号**单元**楼**室,持手术刀将被害人饶某甲挟持,要求饶某甲的儿子饶某乙还钱。民警到达现场后,苏力非要求见公安局领导、记者。后民警将饶某甲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饶某甲的陈述;4.手机勘验笔录、执法录像等电子证据、视听资料;5.被告人苏力非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力非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凯
代理检察员: 周凯锋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力非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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