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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博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苏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苏博至本市白云区**街**大学**馆内,盗得侯某某放在座位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上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801元;监控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苏博人像为同一人的人像。

同年10月6日17时许,苏博再次到上址,盗得于某某放在座位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上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98元;监控录像中的需检人像与苏博人像为同一人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涉案笔记本电脑发票复印件、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博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博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倩莹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苏博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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