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苏厚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幢**室。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9月2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玲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飞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秋凤,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北京市人民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8月24日被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附**号。因吸毒,于2016年2月4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18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9月10日被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阮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村**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923199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4月25日被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16日被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刘涛,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雪婷,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厚钟、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钱刘涛、王雪婷、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涉嫌诈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苏厚钟(另案)购买了“澳门金沙娱乐场”、“8号娱乐城”、“金钻28”、“金鼎娱乐城”四个赌博网站,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南海明珠酒店租赁了1212房间、1319房间作为其犯罪窝点,并雇用陈某甲(在逃)、朱某乙(在逃)等人对上述赌博网站进行经营管理。随后,苏厚钟、陈某甲等人招聘被告人苏玲玲、钱刘涛等人为前台主管;被告人郭秋凤、黄飞龙、王雪婷等人为后台人员;被告人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等人为前台业务员。上述人员在境外利用虚假赌博网站,诱骗国内人员在其赌博平台上投注购买彩票,实施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苏厚钟为首要分子,陈某甲、朱某乙为主要成员,其余成员为组织成员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苏厚钟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先由资源组成员向互联网推广相关公众号吸引被害人,前台人员在主管苏玲玲、钱刘涛等人的管理下,通过虚构身份、隐瞒对赌关系以及通过与后台人员配合修改系统彩开奖结果以此虚构获利承诺的方式引诱被害人到涉案赌博网站上购买彩票,被害人的充值资金直接进入后台人员掌控的私人账户。后台人员根据被害人充值金额手动进行虚拟充值,并将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进行转移。后台人员对被害人提出的提现申请进行审批,被害人下注必须达到充值金额的一倍以上才能提现,以此限制被害人出金。同时,前台人员通过“炒群”、“维护”等手段以鼓吹倍投计划的方式对被害人的交易进行诱导,以扩大被害人的损失。
现查明,该犯罪集团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骗取蔡某某、何某某等86名被害人2807130元。其中,被告人苏厚钟涉案金额为2807130元,苏玲玲涉案金额为1864477元,钱刘涛涉案金额为939199元,黄飞龙涉案金额为1914477元,郭秋凤涉案金额为1914477元,王雪婷涉案金额为957720元,杨某甲涉案金额为174982元,朱某甲涉案金额为373526元,段某某涉案金额为174982元,阮某某涉案金额为174982元,贾某某涉案金额为174982元,詹某甲涉案金额为256295元,洪某甲涉案金额为256295元,钱某甲涉案金额为256295元,张某甲涉案金额为256295元,丁某甲涉案金额为256295元,游某某涉案金额为1394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8日至5月16日期间,金沙1组被告人詹某甲、丁某甲、钱某甲、洪某甲、张某甲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乙48931元。
2、2019年4月20日至4月26日期间,金沙1组被告人詹某甲、丁某甲、钱某甲、洪某甲、张某甲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乙8257.93元。
3、2019年4月18日至6月2日期间,金沙1组被告人詹某甲、丁某甲、钱某甲、洪某甲、张某甲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石某某170005.9元。
4、2019年4月12日至4月17日期间,金沙1组被告人詹某甲、丁某甲、钱某甲、洪某甲、张某甲在主管洪某乙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冯某甲6700元;
5、2019年5月9日至6月9日期间,金沙1组被告人詹某甲、丁某甲、钱某甲、洪某甲、张某甲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2401元。
6、2019年4月21日至6月9日期间,金沙2组詹某乙、丁某乙、洪某丁、王某乙、李某甲(均另处)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冯某乙94030元。
7、2019年5月23日至6月8日期间,金沙2组詹某乙、丁某乙、洪某丁、王某乙、李某甲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万某某34100元。
8、2019年4月16日至6月7日期间,金沙2组被告人詹某乙、丁某乙、洪某丁、王某乙、李某甲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邱某某4122元。
9、2019年4月17日至4月18日期间,金沙2组詹某乙、丁某乙、洪某丁、王某乙、李某甲在主管洪某乙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谢某甲12550元。
10、2019年4月19日至5月28日期间,金沙3组巴某某、冯某丙、张某丙(均另处)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邝某某41372.64元。
11、2019年5月3日至6月7日期间,金沙3组巴某某、冯某丙、张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荆某某9580.5元。
12、2019年5月10日至5月27日期间,金沙3组巴某某、冯某丙、张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丙3440.23元。
13、2019年4月5日至6月7日期间,金沙3组巴某某、冯某丙、张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姜某甲10961.36元。
14、2019年4月11日至6月9日期间,金沙3组巴某某、冯某丙、张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林某乙5425.45元。
15、2019年5月3日至6月8日期间,金沙3组巴某某、冯某丙、张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黄某甲21103.2元。
16、2019年4月14日至5月29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均另处理)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冯某丁14539.94元。
17、2019年5月17日至5月22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徐某甲31118.38元。
18、2019年4月17日至5月10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丙11649.1元。
19、2019年4月27日至6月8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宋某甲10016.7元。
20、2019年4月24日至5月28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丙3369元。
21、2019年4月4日至6月9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周某甲156053.1元。
22、2019年5月3日至5月13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蒋某丙7258.85元。
23、2019年5月8日至5月31日,金沙4组戴某某、陈某丁、顾某甲以及曹某甲等人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罗某某5211.3元。
24、2019年5月4日至6月1日,金沙5组曹某乙、吴某甲、王某丁、洪某丙(均另处)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杨某乙24749.99元。
25、2019年5月10日至6月9日,金沙5组曹某乙、吴某甲、王某丁、洪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卯某某40951元。
26、2019年5月13日至6月7日,金沙5组曹某乙、吴某甲、王某丁、洪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许某某113069.8元。
27、2019年5月16日至6月10日,金沙5组曹某乙、吴某甲、王某丁、洪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后某某16766.32元。
28、2019年5月21日至6月10日,金沙5组曹某乙、吴某甲、王某丁、洪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庄某某5569元。
29、2019年5月19日至6月8日,金沙5组曹某乙、吴某甲、王某丁、洪某丙在主管洪某乙、钱刘涛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柯某某等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戊5896.12元。
30、2019年4月28日至6月5日期间,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均另处)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杨某丙40063元。
31、2019年5月5日至6月9日期间,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戌6144元。
32、2019年4月28日至5月22日期间,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季某某97111元。
33、2019年5月15日至6月9日,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姜某乙17272元。
34、2019年4月17日至6月10日,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杨某丁15365元。
35、2019年6月2日至6月7日期间,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己3165元。
36、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卢某某16473元。
37、2019年4月17日至6月10日期间,金鼎1组连某甲、陈某戊、苏某某、郑某甲、连某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夏某某733934元。
38、2019年4月30日至6月2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均另处)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丁153949元。
39、2019年4月22日至6月8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戊4284元。
40、2019年4月29日至6月9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廖某某27850.15元。
41、2019年4月13日至4月25日期间,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周某丙29516.37元。
42、2019年5月11日至5月19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边某某5500元。
43、2019年5月6日至5月15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冯某戊1621元。
44、201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乙3640元。
45、2019年4月30日至6月9日期间,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邓某某8740.41元。
46、2019年5月25日至6月9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陈某庚300759.47元。
47、2019年4月19日至5月5日,金鼎2组周某乙、杨某戊、李某丁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庚5714.9元。
48、2019年4月29日至6月9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均另处)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袁某某28900元。
49、2019年5月1日至6月9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单某某1324.87元。
50、2019年5月12日至6月9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路某某5820.06元;
51、2019年5月6日至6月8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刘某丙10858元。
52、2019年5月11日至6月7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朱某丙4628.57元。
53、2019年4月18日至6月9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冯某己27648.26元。
54、2019年5月14日至6月4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康某某9164元。
55、2019年5月5日至5月22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宋某乙37640.01元。
56、2019年5月13日至6月9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孙某某4662.5元。
57、2019年4月17日至6月8日,金鼎3组游某某、陈某辛、林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己8760元。
58、2019年6月7日至6月8日,金鼎4组张某戊、连某丙、杨某己、黎某某(均另处)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王雪婷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韩某某3552元。
59、2019年4月20日至5月13日,金钻1组李某庚、覃某某(均另处)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谢某乙8251元。
60、2019年5月9日至6月8日,金钻2组李某辛、杨某庚、冯某庚(均另处)、李某庚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徐某乙19413.3元。
61、2019年3月22日至3月27日,金钻2组李某辛、杨某庚、冯某庚、李某庚在主管朱某乙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郑某乙44371元。
62、2019年4月3日至4月26日,金钻2组李某辛、杨某庚、冯某庚、李某庚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人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己14702元。
63、2019年5月期间,金钻2组李某辛、杨某庚、冯某庚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庚1499.8元。
64、2019年5月至6月期间,金钻2组李某辛、杨某庚、冯某庚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辛10377元。
65、2019年5月期间,金钻2组李某辛、杨某庚、冯某庚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李某壬909元。
66、2019年4月12日至5月31日,金钻3组冯某庚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周某丁38594元。
67、2019年4月14日至6月9日,金钻3组冯某庚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刘某甲126400元。
68、2019年4月18日至5月31日,金钻3组冯某庚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吴某乙30310元。
69. 2019年4月3日至6月9日,金钻3组冯某庚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方某某20610元。
70、2019年3月14日至6月10日,金钻3组冯某庚等人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蒋某甲17108元。
71、2019年4月3日至6月7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均另处理)、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癸67538.5元。
72、2019年3月8日至6月9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虞某某7680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4500.8元。
73、2019年3月24日至6月8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张某子21579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8379元。
74、2019年3月20日至6月9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伍某某6263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6263元。
75、2019年3月25日至5月31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赖某甲215397元。
76、2019年5月5日至6月10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宋某丙2091.21元。
77、2019年5月18日至5月28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邹某某5900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4900元。
78、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彭某某11654元。
79、2019年4月20日至6月9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姜某丙61426.7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44744元。
80、2019年4月25日至5月8日,8号1组刘某乙、徐某丙、蒋某乙、黄某乙、张某壬、朱某甲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冯某辛7350元。
81、2019年5月14日至5月19日,8号2组杨某甲、贾某某、段某某、阮某某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王某己3257元。
82、2019年5月11日至5月19日,8号2组杨某甲、贾某某、段某某、阮某某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俞某某7186元。
83、2019年4月10日至6月1日,8号2组杨某甲、朱某甲、贾某某、段某某、阮某某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肖某某69267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2000元。
84、2019年5月11日至5月16日,8号2组杨某甲、贾某某、段某某、阮某某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何某某4783元。
85、2019年5月12日至5月15日,8号2组杨某甲、贾某某、段某某、阮某某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谢某丙3816.99元。
86、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8号2组杨某甲、朱某甲、贾某某、段某某、阮某某在主管苏玲玲等人的带领下,与后台成员黄飞龙、郭秋凤相互配合,诈骗被害人蔡某某87245元,其中朱某甲的涉案金额为10364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苏厚钟、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钱刘涛、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被抓获。同月16日,被告人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王雪婷在柬埔寨金边市被抓获。后上述被告人均被柬埔寨遣返回国。到案后,被告人苏厚钟、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王雪婷、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钱刘涛、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遣返材料、聊天截图、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公司章程、话术单等;
2.证人钱某乙、赖某乙、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苏厚钟、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钱刘涛、王雪婷、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6.相关电脑、手机的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厚钟、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钱刘涛、王雪婷、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犯罪金额分别达到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厚钟、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钱刘涛、王雪婷、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厚钟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杨某甲、贾某某、阮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钱刘涛、王雪婷、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涂青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苏厚钟、苏玲玲、黄飞龙、郭秋凤、杨某甲、贾某某、朱某甲、段某某、游某某、钱刘涛、王雪婷、詹某甲、钱某甲、丁某甲、张某甲、洪某甲现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阮某某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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