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友福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友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苏友福窜至玉环市**街道**公园附近的一座吊桥,与坐在台阶上的被害人王某某(男,77岁)搭讪,聊天中当面翻捣其身边的袋子欲找钱未果,后被告人苏友福见被害人王某某的裤兜鼓鼓的样子,遂趁王某某不备,拉开其下身短裤的拉链,从其裤兜中掏出一包白布包裹的人民币3800元并抢走,尔后迅速起身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苏友福在玉环市**街道**村庙里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苏友福身上追缴人民币143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正面免冠照片、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情况制作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残疾人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友福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友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友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友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友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友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加根
附:
1.被告人苏友福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书面材料3张,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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