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苏启宣,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2年5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14年1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启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苏启宣在福州市鼓楼区榕城商贸大厦外侧的人行横道上,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追风鸟牌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电瓶2组共5粒,价值人民币408元。
2.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苏启宣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1号门门口马路边,使用其自制的“T型”铁具,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起被盗电动车电瓶2组共4粒,价值人民币184 元。
3.2020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苏启宣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2号门门口马路边,使用其自制的“T型”铁具,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查,该起被盗电动车电瓶2组共4粒,因规格参数不详,无法鉴定价值。
4.2020年7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苏启宣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332号旁公园内,使用其自制的“T型”铁具,将被害人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电瓶盗走;同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苏启宣在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浦下村117-1号的欧阳宫庙旁被抓获,民警现场提取到被害人官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电瓶2组共5粒以及作案工具“T型”铁具一把。案发后,上述被盗的电动车电瓶已归还被害人官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官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28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赃物电动车电瓶以及作案工具“T型铁具”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前科材料、情况说明及手机通话定位清单等;
3.被害人周某某、江某某、高某某、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苏启宣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图;
7.视听材料:讯问被告人苏启宣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启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启宣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启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启宣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启宣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 察 官:蒋 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苏启宣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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