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苏国兴,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75********,汉族,大学本科,住址及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道**室,山东省临沂市**限公司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三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国兴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苏国兴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09年9月,国有控股企业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临沂市**有限公司。2011年3月11日,经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和经营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任被告人苏国兴为任临沂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1.2011年3月,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到临沂视察工作期间,在临沂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薛某某(另案处理)的提议下,时任临沂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苏国兴与薛某某、郑某某三人共同商议,以台湾城拿地应急资金的名义,从临沂市**有限公司套取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予以侵吞。同年3月18日薛某某以个人借款名义从临沂市**有限公司支取100万元,苏国兴从中分得的20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2.2011年3月,临沂市**有限公司公司成功竞拍到临沂市台湾城项目西地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被告人苏国兴、薛某某二人商议以办理台湾城项目的项目规划和配套减免业务费名义从临沂市**有限公司套取1000万元予以侵吞,但因临沂市**有限公司公司资金不足未付诸实施。2012年1月4日,被告人苏国兴、薛某某以工程款名义从临沂市**有限公司账目套取800万元转账到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分公司又将该款转入施工班组王某甲银行账户,再通过王某甲将该款分别转入被告人苏国兴银行账户100万元和薛某某银行账户700万元。同年3月15日,被告人苏国兴与薛某某通过同样方式将剩余200万元从临沂市**有限公司转出后被薛某某占有。被告人苏国兴所得钱款中的80万元转至其妻王某乙名下银行账户,20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2014年9月,临沂市**有限公司台湾城项目以工程款的名义列支的账目尚未平账,被告人苏国兴遂召集临沂市**有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商议,决定虚构台湾城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来平账,并将上述套取的1100万元通过该工程进行平账处理。
被告人苏国兴于2018年2月5日主动向组织交代其贪污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文件、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支付凭证、相关银行流水、个人账户明细、龙腾两岸情投资协议、合作开发协议、基坑工程招标文书、合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等书证;2.三明市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薛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姜某某、罗某某、郑某某、左某某、倪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姚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苏国兴的供述及辩解等。
(二)受贿
被告人苏国兴受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在担任临沂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7万元。
(1)2014年春节期间,福建田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丁为感谢苏国兴在台湾城项目装修工程承接、装修工程施工、工程款及时拨付等方面的帮助,在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道**室的苏国兴家中送其5万元,被告人苏国兴予以收下,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2)2015年中秋期间,林某丁为了感谢苏国兴在台湾城项目的帮助,且为了继续得到苏国兴的帮助,在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道**室的苏国兴家中送其2万元,被告人苏国兴予以收下,并用于日常开支。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苏国兴被三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带回三明留置调查,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苏国兴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某丁、林某甲、罗某某等证人证言;3.福建田信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台湾城项目部分承包合同、造价核定表、工程进度款支付表、支付凭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文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国兴对指控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国兴受国有控股企业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任山东临沂龙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福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管理、监督、经营国有资产。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1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国兴在担任临沂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赂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国兴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国兴在贪污犯罪中,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苏国兴犯罪以后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贪污罪行,并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属全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国兴到案后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盛
检察员:叶高坛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苏国兴现被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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