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苏学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10日被三亚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月22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学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董某某、黄某甲在保亭县**镇**村委会**村黄某乙家,盗窃黄某乙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后二人将盗窃所得二轮摩托车卖给苏学文,将盗窃所得的三轮摩托车交给苏学文帮忙卖出。苏学文赚取人民币200元。经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402.27元,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26.8元。
2020年1月22日,苏学文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投案。2020年5月20日,苏学文赔偿黄某乙损失1000元,并取得黄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
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某甲、董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学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保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学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学文明知是被盗物品而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共价值人民币16229.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学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累犯、自首、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学文现居住于三亚市**镇**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70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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