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苏家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古田县**乡**村**路**弄**号,住古田县**城**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雨,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区**号,住古田县**广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家伟、宋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27日一次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5日补侦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苏家伟、宋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至15日间,被告人苏家伟、宋雨租住古田县**广场**号楼**室为作案地点,经共谋向“牛头”(另案处理)购买可产生虚假商品链接的“淘宝云”软件,以招募代理在“淘宝云”平台刷单可逐级获得高额返佣金为由诱使被害人注册成为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被告人苏家伟负责费用出资、分工安排;被告人宋雨及受雇人员温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展代理。上述三人通过QQ群、贴吧、微信购物群、刷单群、朋友圈等渠道发布刷单广告,诱骗被害人充值钱款到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刷单,后通过控制后台、冻结资金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1472元(币种,下同)。事后,苏家伟分得赃款33472元,宋雨分得赃款6000元。具体是:
1.被害人叶某某及其母亲骆某甲、小姨骆某乙受骗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后,三人各自投入的12100元、5962元、1000元本金无法提取。
2.被害人娄某某受骗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后,投入的25035元本金无法提取。
3.被害人徐某某受骗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后,投入的3000元本金无法提取。
4.被害人沈某某受骗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后,投入的5359元本金无法提取。
5.被害人曾某某受骗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后,投入的4500元本金无法提取。
6.被害人任某某受骗成为上述平台代理后,投入的4515元本金无法提取。
同年4月23日,被告人苏家伟、宋雨在古田县中央名城永辉超市门口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案的作案电脑、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娄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家伟、宋雨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家伟、宋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家伟、宋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14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家伟、宋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苏家伟、宋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海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苏家伟、宋雨现均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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