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苏少娟,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花园**巷**号,原**电视新闻中心新闻宣传部广告组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少娟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苏少娟在担任广州**电视新闻中心新闻宣传部广告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负责广告业务洽谈、协助广告客户缴纳广告费、编制广告播出表的职务便利,以偷播广告、截留客户广告费的方式,多次侵吞该单位广告费共计人民币(下同)486144元。
2011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苏少娟在担任广州**有线电视新闻中心新闻宣传部广告组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告业务洽谈、编制广告播出表的职务便利,在广告审核、播放过程中为广告客户提供便利,并收受广告客户李某某、余某某等人贿送好处费共计967749元。
2019年11月29日9时许,监察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科技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苏少娟。被告人苏少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余某某、曾某某、卢某某、毕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少娟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少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少娟犯贪污、受贿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苏少娟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苏少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八册。
3.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7.3万元现扣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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