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8〕419号
被告人苏少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村**号。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3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2014年4月25日假释。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少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1日,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6日);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5日间,被告人苏少鹏伙同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通过建立不固定的微信群开设网络赌场,四处招揽群成员,并在微信群内宣传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红包功能,以红包尾数押注,接受他人投注,涉案赌资达人民币292571.12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4400元,其中被告人苏少鹏分得人民币8600元。
2017年10月10日,南安市公安局东田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苏少鹏位于南安市**镇**村**村**号的家中抓获被告人苏少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假释证明书、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支付宝交易账单截图、支付宝信息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吴某某4人的证言;
4、被告人苏少鹏及同案犯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少鹏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群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少鹏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波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苏少鹏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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