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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区**镇**南路** 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魏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63********,系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65********,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花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5.5%-5.8%开票费的方式,先后接受出票单位为芜湖*甲物流有限公司、芜湖*乙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07300.00元,税款人民币126878.83元。上述税款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增值税款。

2020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账册、已抵扣税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湘萍

检察官助理:赵腾飞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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