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单位苏州**制衣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市相城区**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伟星。苏州**制衣有限公司曾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于2017年8月21日被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行政处罚罚款126531元(被告单位已缴纳),并没收违法生产服装等。
诉讼代表人钱某某,男,54岁,系苏州**制衣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钱伟星,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号(户籍所在地:苏州市**镇**号)。被告人钱伟星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钱伟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钱伟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伟星,听取了被害单位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Adidas、NIKE 、NB 、MLB、Lee等商标,分别系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H.D.李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注册商标,在服装、运动服等商品核定使用。
2016 年3 月至5 月,被告人钱伟星在担任苏州**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该公司期间,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公司员工,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于该公司制作的各式服装。
2016 年5 月25 日,上述服装、吊牌等被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其中,含有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已缝制服装共计7067 件。经被害单位或代理人认定,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7067件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市场批发价格共计人民币1503372 元。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钱伟星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服装、吊牌(照片)等;
2.书证:商标注册证、认定意见、商标比对意见等;
3.证人边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钱伟星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相城区公安分局制作的清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制衣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钱伟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该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钱伟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钱伟星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相城区**镇**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查获的服装等物品,现暂扣于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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