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某某,企业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
诉讼代表人薛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8********,汉族,大学文化,苏州**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区**新村**幢**室。被告人时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由被告人时某某决定,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戊有限公司、上海**己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物资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7 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5335503.5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75244.11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时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及补缴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唐某某、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于2020年11月1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时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时某某均系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苏州**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时某某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卢雨佳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和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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