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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45号

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园**幢**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村**居委会**组**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5********,汉族,高中文化,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月,在**酒店新沂店装修项目施工中,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某某指派邱某某分别与陈某甲、蔡某某签订瓦工、油漆工施工合同。至2019年1月工程结束,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工资,拖欠陈某丙、陈某乙等2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8750元。2019年5月15日,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新人社察令(2019)第06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不履行该指令,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在先锋高速服务区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已退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48750元并发放给被害人陈某丙、蔡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有支付能力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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