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1〕192号
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江**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
被告人董某某, 男,1980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故城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月芬,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辩护律师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由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董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购买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并由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骗取国家税款人民币266695.04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和苏州**电子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
2021年2月18日,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分别在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增值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档案资料、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66695.04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志辉
检察官助理:许小龙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花园**幢**室;诉讼代表人徐某某,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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