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工业区**路** 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7********,系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8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74********,汉族,初中文化,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公馆**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假日新苑**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忠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通过万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9%开票费的方式,先后接受出票单位为湖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22317元,税款人民币424610.12元。上述税款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增值税款。
2020年10月26日,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账册、已抵扣税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湘萍
检察官助理:赵腾飞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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