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140号
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3月22日,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路**号**城**幢**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许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59********,住苏州市虎丘区**镇**弄**号,系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丽娜,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托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陆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向承接苏地2017-WG-23号地块、苏州2017-WG-72号地块、**花园**期**区部分项目等工程的发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打招呼,后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陆某某的职务影响,承接了上述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土方分包工程。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七次送给陆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51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7年中秋节前后,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陆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8年初春节前,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陆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8年3月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给陆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陆某某一直未有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的情况下免除该笔债务。
4.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8年端午节前后,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陆某某人民币50000元。
5.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8年中秋节前,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陆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8年11月份,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陆某某以借为名索贿的情况下,送给陆某某人民币70000元。
7.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9年初春节前,为在工程承接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陆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4日,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300000元(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分包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3.证人陆某某、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 娜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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