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苏广森,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南开区**道**平房(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街**巷**号)。2007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广森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苏广森行至本市和平区**道**里**院,溜门进入院内西侧平房被害人仵某某住所,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取现金人民币600余元、手机二部及衣物,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将被告人苏广森抓获。赃物华为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0元)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赃物老年式手机一部被被告人苏广森变卖,其余赃物被其丢弃;赃款被被告人苏广森挥霍。被告人苏广森作案时穿着的衣物及骑用的自行车均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仵某某的陈述;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苏广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广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广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苏广森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广森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颉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苏广森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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