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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庆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54号

被告人苏庆兰,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小区**街**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庆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告人苏庆兰在重庆市万州区、河北省临漳县与牟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吕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运作启越营销项目,以河南漯河启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商平台,对加入人投入3500元、10500元、35000元、105000元分四个档次,分别作为经销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在启越会员网上注册为会员,在启越购物网址提供会员选配相对应的产品,产品分别有女性保洁冲洗器、森林氧吧生态仪、能量活化饮水机、家庭榨油机等,启越公司宣传的奖金计划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为分别以2倍、3倍、4倍的高额回报,以每日0.5%的广告费返现金。动态收益分“见点奖”、“对碰奖”、“领导奖”,分别按照发展人数及层级获取相对应的启越会员电子币。

被告人苏庆兰通过启越产品说明会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启越公司上述营销模式,共计在重庆市万州区和河北省临漳县发展会员222人。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苏庆兰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庆兰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庆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庆兰组织、领导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庆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庆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庆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苏庆兰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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