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苏应红,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应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苏应红向被害人卢某某谎称,自己有权利变卖贵阳市南明区革老场安置小区15栋2单元502室安置房,并以人民币15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卢某某。经查,该房屋现属于贵阳南明暹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进行安置,苏应红无权处理该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信息、买房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苏应红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房屋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应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应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158000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应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勇
2020年3月12日
附:一、被告人苏应红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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