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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建基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48号

被告人苏建基,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2017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建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苏建基和苏某某、林某某(均已起诉)经预谋,在晋江市**街道**幢**梯**单元**室利用“奥特曼”娱乐系统(后台操作系统)操作“战狼赛车”、“幸运飞艇”时时彩,并接入“鑫宝”网络赌博盘口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人民币101688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5293767元。期间,陈小云、苏荣(均已起诉)分别于2018年8月、2018年10月份开始受雇负责为参赌人员在赌博软件内上、下分(充值、提现)。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苏建基在福建省厦门市**区****小区被厦门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支付宝账户流水统计单,手写宣传单、账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建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建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络上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建基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建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苏建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苏建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二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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