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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苏建昌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苏建昌,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75********,壮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建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建昌与被害人黄某某有感情纠纷。2019年11月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苏建昌携带一把射钉枪到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柳工生活南区115栋3单元旁,在见到被害人黄某某从外面回来与罗某某搂抱在一起上楼后,苏建昌就携射钉枪尾随,在其走到该单元3楼至4楼的楼梯间时,被黄某某发现并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苏建昌先使用射钉枪朝罗某某开了两枪,未射中罗某某,黄某某见苏建昌开枪射击后,立即上前阻挡苏建昌,罗某某逃离现场。后苏建昌又拿射钉枪朝黄某某多次开枪射击,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头部、手部等多处位置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苏建昌在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98号柳州城中碧桂园28栋2号3楼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建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建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建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建昌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检察官助理:郭鹏

2020年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苏建昌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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